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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6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兆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17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林生,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贵、朱梦梅,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兆国,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玲,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林生与被申请人黄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617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兆国名下位于厦门市××××××××房产,并查封、冻结、扣押作为保全担保的邓贤志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车位的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林生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梁林生以案件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兆国名下位于厦门市××××××××房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二、解除对邓贤志名下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车位的房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晞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