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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民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刘某、肖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89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6)桂13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斌审判员  田宁芳审判员  李程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