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海伦市邮局申请韩灵通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邮政局,韩灵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韩灵通,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伦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海伦市邮政局申请执行韩灵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灵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灵通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