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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海伦市邮局申请韩灵通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邮政局,韩灵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韩灵通,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伦市人民法院(2012)海商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海伦市邮政局申请执行韩灵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灵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灵通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