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文保与胡俊友、甄冠颍追偿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1183号胡俊友、甄冠颍:你与王文保为追偿权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胡俊友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0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担保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二、甄冠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77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如你自动履行,可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宋桂宝联系电话:0558-44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