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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5民初第1379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中街*号。身份证号1302051982********。被告:汤某某,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唐榛路水库管理处集体宿舍,身份证号1302051983********。原告王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万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在网上相识,于2013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因双方相识时间太短彼此互不了解,婚前被告和其母亲说当时居住的房子归原告所有,但是婚后从房东处得知实情房子是租来的,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争吵不断,被告自结婚后好逸恶劳,不去上班,整天游手好闲,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都是由原告支出,被告完全指望着原告供养,原告的信用卡被被告透支好几万,因双方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是原告家人将债务偿还,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因此破裂且无再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汤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部分不是事实,我们是2013年5月登记结婚,因原告说怀孕了,才结的婚,结完婚后,原告又告诉我孩子不是我的。后来孩子做掉了。对原告起诉离婚我不同意,理由是我想知道打掉的孩子到底是谁的。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3年3月原、被告通过网上相识于同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婚生子女。因双方相识时间太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明所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通过网恋相识时间太短,在相互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互不信任,缺乏沟通,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情感,导致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被告汤某某各担负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