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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黎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122号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与海川大道交汇处SYI号楼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945549XY。法定代表人:张祖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维堃,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晏明民,该公司员工。被告: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