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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毛眼申请执行山西忻州原平盘道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毛眼,山西忻州原平盘道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54号申请人王毛眼,男,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原平市段家堡乡南妥村人,现住原平市前进东街。被执行人山西忻州原平盘道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殿龙,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王毛眼申请执行山西忻州原平盘道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的(2016)晋09民终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忻州原平盘道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晋09民终72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