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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佳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佳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213号之一原告: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49803534H),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西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衍,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佳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27615655A),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万潭湾。法定代表人:钟洪兴。原告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佳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470元,由浙江日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