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龙礼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礼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礼福,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侗族,初中文化,住三穗县,系思南县梵净山中学教师。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思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礼福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定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礼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20时10分,被告人龙礼福酒后驾驶贵H×××××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尊龙汇KTV”出发往思南县梵净山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松凤线165KM+800m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被告人龙礼福血液内酒精浓度为146.9mg/100ml。后对被告人龙礼福进行抽血化验,经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龙礼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当庭认证的被告人龙礼福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现场查获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龙礼福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龙礼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礼福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礼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龙礼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礼福到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被告人龙礼福从轻处罚。被告人龙礼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对被告人龙礼福宣告缓刑。思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龙礼福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龙礼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丽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绍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