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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2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晓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晓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670号罪犯周晓龙。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晓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浙刑三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二年四���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二〇三四年十一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周晓龙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55.9分,其中获奖励分���42.2分。如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12次获奖励分共6分;2014年二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6次获奖励分共14.1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共3分。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在监狱主题黑板报刊稿16篇共获奖励分1.6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周晓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晓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晓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三年四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