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付爱军与张树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爱军,张树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541号原告:付爱军,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树高,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邓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付爱军诉被告张树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付爱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爱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玉英审 判 员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彭先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军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