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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冯学智与冶克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智,冶克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2677号原告:冯学智,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住霍城县水定镇。被告:冶克珍,男,1945年4月17日出生,住霍城县水定镇。原告冯学智诉被告冶克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冯学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学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学智负担。审判员  李洪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