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初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849号原告初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甲。被告王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