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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初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849号原告初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甲。被告王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甲、王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