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绍军、郑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徐绍军,郑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944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张俊鹏,该公司员工。被告一徐绍军,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县。被告二郑晓伟,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绍军、郑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徐绍军、郑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朱秀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