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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绍军、郑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徐绍军,郑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944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张俊鹏,该公司员工。被告一徐绍军,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县。被告二郑晓伟,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绍军、郑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徐绍军、郑晓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朱秀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