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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9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太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丁国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民终5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亿大制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