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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刑初17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8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炳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G3**--号大型自卸货车,从永春县达埔镇东园村往达埔镇楚安村方向行驶至达埔镇岩峰小学门口路段菱型人行横道预告线时未减速,遇到被害人林某源(2010年出生)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导致车辆碰撞并辗压了未在监护人带领下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林某源,造成被害人林某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19日,在永春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源的近亲属3216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林某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被告人陈某某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对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大田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郑某花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视频截图,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及检测单、交通事故痕迹检验照片、尸体检验照片,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永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永春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大田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害人林某源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向公安机关投案,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陈某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颜华忠审 判 员  杨德时人民陪审员  潘非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晓言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