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与XX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XX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4民初992号原告: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唐江镇唐平路。法定代表人卢和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XX香,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XX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长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卫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