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唐平与李廷彩、曾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平,李廷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1288号申请人:唐平,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廷彩,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唐平与李廷彩、曾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廷彩所属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岭路151号七区1栋X号的房屋和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554号1栋X、X、X、X号的房屋以及车牌号为川DXXX**号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廷彩所属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岭路151号七区X栋X号的房屋(权证号:RS000XXX**)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李廷彩所属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1554号X栋X、X、X、X号的房屋(权证号:RS000XXXXX、权证号:RS000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被申请人李廷彩所属车牌号为川DXXX**号福特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如需要续保,应当于保全期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申请人未申请续保,导致财产流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刁仁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