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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民初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亮红诉被告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亮红,霍桂红,续亚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第683号原告郭亮红,男,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告霍桂红,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第三人续亚萍,女,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亮红诉被告霍桂红、第三人续亚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亮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