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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覃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院核稿庭核稿拟稿份数打印校对黄倩倩6黄倩倩陈枢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覃某,居民。被执行人吕某(又名吕东莱),离休干部。申请执行人覃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标的为15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吕某负担执行费125元。本院已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受理,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已自动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寒   梅审 判 长 陈   寒   梅审 判 员 陈其日审判员陈其日代理审判员 廖   培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倩倩书记员黄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