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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茂海等与毛思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海,茌平县润达物流有限公司,毛思玉,李其凯,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陈茂海,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茌平县润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被执行人:毛思玉,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其凯,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本院在执行陈茂海等与毛思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1054.45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茌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洁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