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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叶伟与骆如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叶伟,骆如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黄叶伟,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骆如亚,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黄叶伟与被执行人骆如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骆如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黄叶伟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骆如亚支付执行款156721元及利息,执行费2250.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骆如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骆如亚尚应支付执行款156721元及利息,执行费2250.8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骆如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叶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8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