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品崔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品崔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品崔某,男,汉族,1991年7月6日出生,临漳县临漳镇西北角村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3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杨霄,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2016)冀临检诉刑诉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品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品崔某及其辩护人杨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对褚冲诉崔品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判决崔品崔某偿还褚冲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临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崔品崔某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又作出罚款决定,被告人仍拒不履行。在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送达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后,崔品崔某拒不交出法律文书指定其交付的冀D×××××号小型汽车,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崔品崔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崔品崔某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对褚冲诉崔品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判决崔品崔某偿还褚冲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临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向崔品崔某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人崔品崔某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2月7日向崔品崔某送达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崔品崔某拒不交出法律文书指定其交付的冀D×××××号小型汽车;又对崔品崔某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被告人崔品崔某仍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证实,2016年2月29日,临漳县人民法院以(2015)临执字第240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将崔品崔某拒不执行判决案移交临漳县公安局侦查。2、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及送达回证证实,2014年4月14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对褚冲诉崔品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判决崔品崔某偿还褚冲借款7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5年6月7日该判决生效。3、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证实,褚冲于2015年6月25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漳县人民法院于6月29日立案。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送达回证证实,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崔品崔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5、临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证实,车牌号为冀D×××××小型汽车所有人为崔品崔某。6、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证实,2015年11月5日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临执字第240号罚款决定书,对崔品崔某罚款五万元。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240号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责令崔品崔某交出冀D×××××小型汽车。2016年2月16日对崔品崔某拘留十五日。7、被告人崔品崔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品崔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崔品崔某虽供认犯罪,但其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足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品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冀韵海人民陪审员 胡楠楠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盈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