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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森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刘森,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住所地华苑产业区。负责人:刘智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原告刘森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5040号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经本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188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