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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1717号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罗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帅芸,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小波,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仡佬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横街21号附7号,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建,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居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