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魏红、赵兰、何舒宁、赵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魏红,赵兰,何舒宁,赵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3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圣军,系该行职工。被告魏红,男,汉族。被告赵兰,女,汉族。被告何舒宁,女,汉族。被告赵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魏红、赵兰、何舒宁、赵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社无法提供四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四被告无法应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间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