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米易县林业局申请执行颜太红行政处罚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林业局,颜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415号申请人米易县林业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00833639-3。法定代表人蒋兴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颜太红,男,1971年1月1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米易县林业局申请执行颜太红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唐 川执行员 郑从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会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