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9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大连圣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仇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圣北房地产有限公司,仇某某,李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9034号原告大连圣北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系原告处员工。被告仇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圣北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仇某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仇某某、李某某名下银行存款639,0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仇某某、李某某名下的存款639,0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