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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正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梅正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067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号行政大楼*座*楼726、735、737、739。法定代表人:刘爱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正松。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梅正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正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梅正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梅正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