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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某乙、朱某等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黄某甲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朱某,黄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62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丙。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在指定居所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朱某、黄某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黄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鲁021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黄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原审被告人黄某乙、朱某、黄某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甲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甲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世明审 判 员  任道亮代理审判员  王 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