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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建芬与张闯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芬,张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罗建芬,女。被执行人张闯,男。申请执行人罗建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根据执行需要,房屋需依法强制过户至申请人罗建芬名下。本院已向彭山区房管局和国土局送达了强制过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云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