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851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丽,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孟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田治业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