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琼与权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权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吴琼,女,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人权小红,女,生于1970年8月2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权小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吴琼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50000元,并缴纳案件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权小红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尚有债权250000元未受偿,案件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365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1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代理审判员 郑 瑞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