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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2016-296刘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喻寺镇。2001年2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0年1月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喻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喻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二人共同在胡某某位于泸县喻寺镇兴隆街的茶馆内组织他人以扑克牌“打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洗牌、发牌和提取“盅盅钱”,在赌场内提取的“盅盅钱”由刘某某、胡某某二人平均分配。2016年1月7日,泸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胡某某茶馆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及参赌人员十余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以开设赌场罪,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只是为大家方便打牌,危害比较小。被告人胡某某辩称打牌的都是接送孩子的大妈大爷,打的小牌,其曾经患过宫颈癌做了手术,身体不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各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获利一千余元。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判前已被羁押8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10400元,被告人胡某某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2001年2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0年1月6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甘某某、郭某某、牟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文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7日,在胡某某的茶馆里有人坐门子打“三公”,还有很多人围观下注,郭某某在当保龄,下午警察就来了。场子是刘某某、胡某某开的,开了一个多月。牟某某、甘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分别辨认出了开设赌场的刘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卢某某辨认出了担任保龄的郭某某;王某某、文某某辨认出了开设赌场的胡某某。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朋友郭某某在茶馆帮刘某某、胡某某的三公场子当保龄,干了有十多天。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泸县喻寺镇兴隆街胡某某经营的茶馆。5、检查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6年1月7日16时45分至17时40分,泸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胡某某茶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十多人围在一张桌子旁,桌子上有扑克牌和人民币现金等物品。6、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胡某某、郭某某对犯罪现场进行了指认。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牟祖国、卢大芬等人因于2016年1月7日在胡某某茶馆参与赌博已被行政处罚。8、扣押清单、缴款书、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在现场查获赌资600元依法予以收缴,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400元和10000元。9、到案经过,证实三名被告人均于2016年1月7日在胡某某茶馆现场被抓获。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01年2月20日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0年1月6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5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1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找胡某某商量在她的门市里以扑克牌打三公,提的盅盅钱平分,叫了郭某某来当保龄,从2015年的12月下旬正式开始,其和胡某某都参与了坐门子,“飞蚊”就一、二十元,二、三十元的给门子旁边贴注。每盘的输赢多有五、六百元,少的时候几十元。保龄郭某某每盘提盅盅钱多的时候一盘有三、二十块钱,少的时候一盘就是十块钱。盅盅钱就由其和胡某某清点,除去烟钱和保龄的工资等开支,剩下其和胡某某平分。从2015年12月20多号到2016年1月份被抓总共干了十多天,提了两万元盅盅钱的样子,其和胡某某平分一个人分了接近一万元,郭某某当了十来场保龄,得了接近一千元左右工资。刘某某辨认出胡某某和郭某某。12、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5年11月20日左右,刘某某来找其在其门市里面用扑克打“三公”找钱,其同意了。一开始由刘某某、郭某某、甘某某和其四个人坐门子,“飞蚊”就只有几个人,只提了1070元钱的盅盅钱,刘某某拿了100元钱作为电费,又拿了300元钱给其,剩下的670元郭某某和刘某某分的。2015年12月22日或者23日左右,对面门市开了一个猜谜语的场合,其门市里来的人也多了,提的盅盅钱就要多些了。郭某某就专门负责当保龄。每盘盅盅钱多的时候两百一盘,少的时候十元。每盘输赢多的时候一两千,少的时候六七百。谜语场合开起后其门市每天下午固定都在打三公,后来又提了将近两万元“盅盅钱”,其和刘某某总共各分得了一万元左右。郭某某当了十多场保龄,每场刘某某拿二、三百元给他,总共可能二、三千元。胡某某辨认出刘某某和郭某某。1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2月份初其到胡某某的茶馆里打小牌耍,在2015年12月20号以后,胡某某的茶馆对面就开了一家猜字谜的门市,来胡某某门市里面打三公的人就多了。胡某某和刘某某就商量把钱升起来,在胡某某的茶馆里面打“三公”。刘某某和胡某某商量好以后,刘某某就来找其当保龄发牌、提盅盅钱,一场牌还是给其发一、两百元钱的工资。提盅盅钱没有固定,根据每轮输赢,少的时候一盘提过一、二十元钱,多的时候一盘能提过三、四十元钱。一场牌提盅盅钱能提个一千多、两千元的样子。一般打牌的时间就是从每天下午两点过点就开始,打到下午四点半左右。这个场子把钱提起来打是从2015年12月20日左右干到2016年1月7日被警察抓那天。胡某某和刘某某之间是如何分工不清楚,其当了十多场保龄。从2015年12月20日以后,总共提了一万多、两万元的盅盅钱,其总共可能得到七八百元的工资。郭某某辨认出胡某某和刘某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某出示了其2007年曾患宫颈癌的病历资料,经质证与本案的事实、情节没有关联,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郭某某在赌博场所中负责发牌、提“盅盅钱”,其行为均触犯刑律,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共同商议在胡某某的茶馆内开设赌场,二人平分收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担任“保龄”,领取工资,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已在公安机关退出了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考察,对三被告人均可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对刘某某、胡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郭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依法应退出其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郭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曦霖代理审判员  沈 西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姣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后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