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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3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谢盾与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盾,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366号之四原告:谢盾,男,1966年6月27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田菊平,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588号苏杭明珠花园5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被告: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70号银通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李成功。委托代理人:黄梅,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盾诉被告新疆盛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