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秀莲诉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莲,王云,杨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350号原告杨秀莲,女,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西山丽景。被告王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被告杨金莲,女,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莲诉被告王飞云、杨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9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