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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8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秀莲诉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莲,王云,杨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350号原告杨秀莲,女,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西山丽景。被告王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被告杨金莲,女,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莲诉被告王飞云、杨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莲撤诉。案件受理费79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