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7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艺,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闭祖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17时17分许,被告人黄艺驾驶桂A×××××重型自卸货车、被害人周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横县横州镇迎宣门路口的环城东路路口停车等候红绿灯,绿灯放行后,黄艺驾车右转弯往江北大道方向行驶,周某驾车同向行驶,在这过程中,由于黄艺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致使其所驾车辆与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碰撞,两车碰撞后,桂A×××××车碾压中周某并将二轮电动车往前推行,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艺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案发后,黄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害人周某的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黄艺与被害人周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黄艺赔偿被害人周某家属经济损失576000元,上述款项黄艺已支付了166000元,黄艺驾驶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已支付了410000元,被害人周某的家属对黄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敏兰、韦洁、李宜康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及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本院(2016)桂0127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以及被告人黄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黄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黄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黄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黄艺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廖世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