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4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德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4民初311号原告华某某。被告德某。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华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某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雅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扎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