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鲁金保与赵志强、吴曰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保,赵志强,吴曰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鲁金保。被执行人赵志强。被执行人吴曰婷。申请执行人鲁金保与被执行人赵志强、吴曰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豫018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志强、吴曰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鲁金保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日婷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碧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