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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华军与江山市煌家装饰材料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华军,江山市煌家装饰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蔡华军。被执行人江山市煌家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江山市。经营者:毛英文。蔡华军与江山市煌家装饰材料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华军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煌家装饰材料厂支付医疗费等105563.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江山市煌家装饰材料厂无房屋登记、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华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煌家装饰材料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57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刘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