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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9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陈创印与陈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创印,陈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980-3号申请执行人:陈创印,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卫杰,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创印与被执行人陈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卫杰应支付款项99609元、以99609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7.65%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1561.26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诉讼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粤Y×××××号牌小汽车,因该车辆不知去向,本院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69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李 喆执行员  杨凤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德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