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彭建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60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彭某,广东省四会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9月2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彭某饮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凯城二路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害人向承华驾驶的渝f2s990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向承华不承担事故责任。执勤民警到场后,对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5mg/100ml,当场将被告人彭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彭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5.10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张 思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