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茹罗比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茹罗比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民初2923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敢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达。被告:茹罗比,男,汉族,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111。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茹罗比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茹罗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茹罗比支付医疗费29987.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茹罗比因伤于2015年11月7日入我院外三科骨一区治疗,被我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我院医治治愈于2016年2月17日欠费出院,被告茹罗比从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2月17日在我院共用医疗费31987.51元,已收押金2000元,尚欠我院医疗费29987.51元,我院多次向被告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茹罗比没有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茹罗比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5年11月7日至2016年2月17日在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用去医疗费为31987.51元。被告茹罗比除支付押金2000元外,尚欠原告的医疗费29987.51元。原告经催收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本院认为,被告茹罗比尚欠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29987.5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茹罗比支付拖欠的医疗费29987.51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茹罗比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29987.51元给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茹罗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喜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耀丹书记员 何恭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