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铜陵市精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泰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精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泰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306号原告:铜陵市精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市场7栋7a09号。法定代表人:崔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青,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市泰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大道北段1287号财富广场A607室。法定代表人:章凤英。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302号。法定代表人:宁中伟。原告铜陵市精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泰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精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泰丰公司、金种子公司兑付“紫金地蕴”醉三秋450ml瓶装白酒445瓶、玉溪牌软包装香烟162包(或支付奖品对价19369.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精锐公司主要从事烟酒食品等日用品的批发零售业务,泰丰公司系金种子公司在铜陵地区的销售总代理。精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长期在泰丰公司处购买醉三秋系列酒。从2013年8月份开始,泰丰公司、金种子公司采取有奖销售的方式推出“紫金地蕴”醉三秋促销装白酒,该酒包装盒中注明“凭盒顶盖防伪刮卡,获再来一瓶460ml酒或软盒玉溪香烟一包”,并承诺百分百中奖。同时,在单瓶酒的包装盒盖上张贴有兑奖的奖券,每件白酒的实际中奖奖项设置为三瓶酒和一包香烟。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精锐公司从泰丰公司处按每件268元的价格购进该款白酒198件进行销售,期间,泰丰公司仅给精锐公司兑付了少量奖品,导致精锐公司自行对消费者中奖的盒盖兑奖,共兑奖71瓶白酒、34包香烟。同时,因泰丰公司未按承诺给予兑奖,以致精锐公司购置的该款白酒尚存128件滞销(对应的奖品为白酒455瓶,香烟162包)。金种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金种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阜阳市河滨路302号,本案应移送至金种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泰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铜陵市铜官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金种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