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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1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懿与王明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懿,王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1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懿,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王明雷,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03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明雷名下的位于济宁市共青团路蓝天豪庭4号楼2单元29层2903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