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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一洪与陈锡秀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一洪,彭凯,陈锡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529号申请执行人:余一洪,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彭凯,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锡秀,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仪民保字第15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彭凯、陈锡秀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日兴镇农贸街48号欣欣园农贸市场第1幢2单元2层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15126**)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凯、陈锡秀与申请执行人余一洪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余一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彭凯、陈锡秀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日兴镇农贸街48号欣欣园农贸市场第1幢2单元2层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15126**)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凯、陈锡秀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日兴镇农贸街48号欣欣园农贸市场第1幢2单元2层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15126**)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绍柏审判员  杨继刚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