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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3民��2345号原告:陈才,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安字镇东下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138.负责人:段国富,东下村支部书记。原告陈才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才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段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我借款本金1万元,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02年11月1日,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万元,约定月利率1.8分,在村里往来账上有记录,此款经我多次索要,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一拖再拖,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承认陈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才提供的复印于安字镇农经站的借条一枚和账页七枚能够证明其主张,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对此也没有异议,对陈才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陈才可随时主张权利。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借款人,应积极偿还借款。陈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才借款本金人民币1万元,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25元,由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东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靖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