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方某与庞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庞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7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地夏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庞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庞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保虎,被告人方某、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被告人方某、庞某在发达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当保安。9月16日、9月20日,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夜间值班之际,采取爬窗入室的方法,在发达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楼一楼102房间仓库内,盗窃发达面粉招待酒十箱,涉案价值1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被盗发达面粉招待酒等物证、证人徐某1、龚某某、李某1、李某2、许某某、张某某、李某3、徐某2、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方某、庞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事前预谋盗窃并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系犯罪的提议者和主谋,被告人庞某积极参与,二人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庞某相对于被告人方某作用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盗窃物品被追回,并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宝琛人民陪审员 田文东人民陪审员 孔春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以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