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谌继纲与偃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继纲,偃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晓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22号原告:谌继纲,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荣军,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偃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增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振,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王晓雷,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原告谌继纲与被告偃师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偃师世捷公司)、第三人王晓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谌继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荣军、偃师世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振、王晓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谌继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偃师世捷公司赔偿谌继纲经济损失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偃师世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0日,谌继纲与偃师世捷公司达成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偃师世捷公司将货物由偃师运至重庆。协议签订后,王晓雷驾驶偃师世捷公司所有的豫C×××××、挂豫C×××××车将货物装车运至重庆。在运输途中因偃师世捷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致使谌继纲托运的货物受损,谌继纲因此事故赔偿重庆货主损失48000元,且因该事件偃师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对谌继纲处以暂停向重庆发货一个月的处罚,又造成谌继纲经济损失32000元。偃师世捷公司辩称,1.谌继纲依据货物运输合同起诉偃师世捷公司没有依据。谌继纲与王晓雷签订运输合同,王晓雷非偃师世捷公司员工,也未取得授权,偃师世捷公司不是合同主体,没有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2.豫C×××××、挂豫C×××××是偃师世捷公司的服务车辆,《车辆服务合同》中约定车辆所有人王晓雷不得以偃师世捷公司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王晓雷在签订运输合同中只得以其自己名义签订。王晓雷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实际拥有、占有、支配该车的运营,偃师世捷公司不能控制该车也不能参与分配该车运营的盈余和亏损,其运输服务仅仅是个人商业行为,与偃师世捷公司没有任何联系。王晓雷述称,王晓雷没有损坏谌继纲的货物,对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均不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如下:1.2014年4月20日,谌继纲与王晓雷达成运输协议,约定谌继纲将40.3吨万轻钢龙骨交由偃师世捷公司托运,车号96126,驾驶员王晓雷,装货地点偃师,卸货地点重庆,总运费16120元,王晓雷在承运人处签字确认;2.偃师世捷公司与王晓雷均认可豫C×××××号、挂豫C×××××号车辆的车主为“都万朝”,因挂靠将车辆登记在偃师世捷公司名下。王晓雷称其已从“都万朝”处购买该豫C×××××号、挂豫C×××××号车辆,但尚未将挂靠关系进行变更。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如下:1.2014年4月27日,重庆崇佑建材有限公司出具《入库单》一份,显示:价值198960元的泰山王牌龙骨在运输过程中因保护不当,四种规格的龙骨全部被淋湿,生锈情况比较严重;2.2014年5月27日,谌继纲与收货方重庆崇佑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关于雨淋龙骨处理协议》一份,显示:2014年4月23日,谌继纲承运的价值198960元龙骨货物,因谌继纲在运输过程中防护不当造成龙骨全部被雨淋湿,经双方最终商定确认本次雨淋致使损失为64000元;3.2014年5月28日,黄新闻向叶红转账48000元。同日,重庆崇佑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份,显示:重庆崇佑建材有限公司收到谌继纲赔付的64000元,其中扣除运费16000元,现金48000元;4.2014年4月28日,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出具《通知》一份,显示:谌继纲于2014年4月20日承运的由偃师发往重庆崇佑建材有限公司轻钢龙骨,因运输过程保护不当,造成货物全部淋雨生锈,重庆崇佑建材有限公司因此无法履行合同致使名誉受损,处罚取消谌继纲已执行的重庆客户一批次三十二车货的配送量。偃师世捷公司、王晓雷表示对1-4所证明的内容不清楚,且与偃师世捷公司、王晓雷无关,不认可。本院认为上述事实系谌继纲单方提供其与收货方之间的材料,上未有偃师世捷公司、王晓雷签字确认,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对上述1-4有争议的事实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谌继纲与王晓雷达成运输协议,由王晓雷承运货物,运输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由谌继纲、王晓雷承担,偃师世捷公司作为车辆被挂靠人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谌继纲主张因王晓雷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应尽义务导致所运货物受损,要求王晓雷承担赔偿责任,谌继纲应举证证明王晓雷在运输过程中有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及具体客观的损失。谌继纲所举证据均为其单方与收货方之间达成的受损货物赔偿协议,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货物受损是否是由王晓雷造成,按现有证据,王晓雷、偃师世捷公司对谌继纲所主张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谌继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谌继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谌继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陶 源代理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