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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上海馨飞服装厂与南通全忠服装压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馨飞服装厂,南通全忠服装压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079号原告:上海馨飞服装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弄*号*幢。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全忠服装压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碳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83773290B。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职务不详。原告上海馨飞服装厂与被告南通全忠服装压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馨飞服装厂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馨飞服装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馨飞服装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原告上海馨飞服装厂负担。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保美娟 微信公众号“”